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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科研诚信 恪守学术规范

发布日期:2025-06-17    作者:     来源:     点击:

01什么是科研诚信?

科研诚信,是指科研人员在科技活动中必须弘扬追求真理、实事求是、崇尚创新、开放协作的科学精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严守学术共同体公认的行为规范。

从广义上说,科研诚信就是所有科研工作者必须恪守科学价值准则、科学精神以及科学活动的行为规范;从狭义上讲,科研诚信是指在课题申报、课题研究或论文发表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要应用诚实、可验证的方法,提交的各项报告要遵守相关的规章、条例、准则和公认的职业规范或标准

02科研失信行为有哪些?

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联合印发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中指出,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法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并在其中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主要包括:

1. 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2. 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3. 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4. 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5. 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6. 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7. 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8. 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03科研失信处理措施

河南省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处理包括以下措施: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

(三)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

(五)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

(六)取消已获得的中原学者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取消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七)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八)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九)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管理或科技中介服务等资格;

(十一)记入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十二)依照有关规定,给与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其它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和政务处分。责任人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